肾移植学术前沿
执行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原则
发表时间:2008-08-04 发表者:杨志豪 (访问人次:268)

执行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原则-----------李本富

    自从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死亡定义审议特别委员会制定并提出脑死亡的标准以来,世界上不少国家也先后制定了一些脑死亡的标准。有些国家并已立法执行脑死亡的标准,或是与心肺功能不可逆停止的死亡标准同时使用。前不久,我国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参照或借鉴国外的一些脑死亡标准,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提出了我国的脑死亡标准(初稿),进而还要出台《判断脑死亡的管理办法》。我认为制定和执行脑死亡标准应该遵循以下的伦理原则:
目的性原则
  制定并执行脑死亡标准的直接目的在于维护死亡病人的尊严,体现医学人道主义,同时,也可间接节约卫生资源,减轻家庭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并有利于器官移植的开展。然而,不能将间接所获作为制定和执行脑死亡标准的目的,特别是不能把器官移植作为制定和执行脑死亡的目的。为此,参加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能参与病人脑死亡的判断,否则人们将难以接受并容易滥用脑死亡。
尊重的原则
  鉴于我国有关脑死亡的宣传还不够,有些公众还难以很快接受脑死亡标准,因此,执行脑死亡的标准时,应该尊重病人的生前意愿或遗嘱,即尊重病人对心肺功能不可逆停止的死亡标准与脑死亡标准的选择,以及是否愿意死后捐献器官的选择,并应签署知情同意或知情选择书。如果病人生前意愿或遗嘱没有同意或反对执行脑死亡标准的表示,当病人处于脑死亡状态时,则应尊重病人家属代表或代理人的选择。
审慎的原则
  死亡的判定关系到人的生命,故而对脑死亡的判定要十分严肃和审慎。认定医疗单位、科室、医生判定脑死亡的资格,以及判定和执行脑死亡的程序等,都要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于其中涉及的一些伦理问题,应提交医院伦理委员会审议。(2003-06-03 健康报)
 
评论
暂无评论,我来发表第一篇评论!
  
如果页面显示有问题,请点击此处刷新本页面